你的声音能申请商标吗?
发布时间:2016/3/9 9:42:17
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一条初审公告,根据该公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拟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又将受到何种保护?
声音商标无处不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各种声音,例如电脑开机时Windows系统熟悉的旋律,电影播放时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恒源祥广告中“羊羊羊”的稚嫩童声,QQ好友上线时“咚咚咚”的敲门声,甚至微信摇一摇的声音,这些声音都已在一些国家成功注册了商标,或正在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新商标法第8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在法律上对声音商标进行了规范。
那么,声音商标由哪些要素组成呢?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介绍,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声音要素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小段乐曲; 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来自自然界的声音或者人为制造的声音。声音商标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传统商标形式结合而存在。与传统类型的商标一样,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将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包括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许可使用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等。
注册须满足显著性要求
所谓显著性,即声音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意味着声音标识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有显著性,公众一听到该声音就能马上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例如,每晚7时整,人们打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段浑厚、激昂的乐曲传来,不用他人说明,人们便知道是《新闻联播》节目,这就将中央电视台的该栏目与其他电视台的同类新闻栏目区分开来,起到区分电视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个声音就可以注册声音商标。此外,声音自身的内容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将猫的叫声注册在宠物饲料上显著性极弱,但如果注册在家居建材类的商品上就可以认为具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指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识别能力,从而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例如1994年10月,联邦信号公司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申请,要求注册其有50年生产历史的Q2B电子机械报警装置的警报器声音为商标。该申请因为其警报器声音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最初被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驳回,随后联邦信号公司提交了来自消费者的16份证明,以表明其警报器声音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最终在2003年5月6日其警报器声音被批准注册为声音商标。
排除消极条件才能注册
所谓消极条件,即声音标识出现一些特定条件时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是通用性声音不能注册。仅体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类型的,在行业内已经司空见惯的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将婚礼进行曲注册在婚庆服务上,将“顾客是上帝”这种声音注册在租车行业都是不行的。
二是功能性声音不能注册。该声音是商品或者服务在正常使用或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例如,把鼓点声用在乐器上,把摩托车引擎声用在摩托车商品及其维修服务上,再如门铃的“叮咚”声、键盘的敲击声、照相机拍摄时的快门声,都不能注册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
三是可能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声音不能注册。如鬼哭狼嚎、厮杀等带有恐怖、暴力或色情因素的声音,“我们恨化学”等对青少年有误导倾向的声音都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是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不能注册。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不得注册;声音中包含已有音乐作品的片段,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注册。把他人已注册的文字、拼音、英文的读音用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是不行的。
声音标识想要注册为商标,除了须满足上述实质性条件,还须按照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合法的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声音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声音商标混淆。侵权人在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声音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声音商标,误导消费者使用或购买。例如,如果“恒源祥,羊羊羊”已成功注册声音商标,一个其它品牌的羊绒制品销售门店在音响中播放“恒泰祥,羊羊羊”便构成了侵权。二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声音商标。例如侵权人为了非法目的,利用各种声音制作技术将他人的注册声音商标模仿得惟妙惟肖。三是声音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一些企业的竞争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声音商标侵权人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侵权人还应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所获利益对商标注册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是善意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不需加以禁止。例如在对比性广告中的使用,在介绍自己商品时说明性的使用都不构成侵权。
延伸阅读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
我国拟核准注册首例声音商标,标志着我国商标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声音商标势必会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新的体验。面对声音商标注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立法到实践操作都需作出努力。建议对声音等非传统商标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细化近似声音审查标准,明确对声音商标包含的语言是否进行保护,对声音商标的转让、出资、评估等相关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商标局应尝试建立声音商标公告平台,将声音商标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与公告,开发科学的检索功能,方便公众及时查询。企业自身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敏感性,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声音标识主动注册。发现侵权行为后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用电子设备对侵权商标进行录音、保存网址,对侵权现场拍照、录像等。而司法机关需要逐步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调查取证方式及赔偿标准。声音商标领域的新实践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我国已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
德国1994年制定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规定了对声音商标进行保护。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法国、美国分别于1995年、1996年、1999年对本国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的保护范围。随后韩国、印度、土耳其、俄罗斯等国也都将声音商标纳入到本国商标法的保护范畴。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我国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确立了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完成了与世界商标法学的一次良好接轨。自2014年5月4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截至今年2月底,已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中海整理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