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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可进行口头审理
发布时间:2017/7/14 14:57:37
依《办法》规定,启动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的口头审理。评审案件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提出。口头审理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的一种审理模式,不需要额外缴费。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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