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订餐的发展,O2O送餐平台与实体餐厅之间的纠纷开始出现。
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知名餐饮公司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呷哺公司)于近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及武汉市青山区吧哺吧哺火锅店(简称吧哺吧哺火锅店)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呷哺呷哺公司与吧哺吧哺火锅店之间的商标纠纷跟美团网有什么关系呢?
据了解,在此次诉讼中,呷哺呷哺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吧哺吧哺火锅店在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上以“吧哺吧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及代金券,令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吧哺吧哺火锅店提供的服务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呷哺呷哺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第4762343号注册商标及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美团作为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吧哺吧哺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呷哺呷哺公司在此次案件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两个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50万元。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第六法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网易财经昨日就此案致电呷哺呷哺公司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前者向网易财经指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不方便对外表态,而美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向网易财经表示,相关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美团会继续配合审理程序,充分尊重和依法履行法院审判结果。
而此类事件不止一次发生了,之前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绿茶餐厅)起诉美团网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团网),以及贵州绿茶餐厅(简称中山绿茶餐厅)商标侵权,美团之所以被“拉下手”,是因为贵州绿茶餐饮公司在美团网上推出了团购。
美团网作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只是为第三方餐饮公司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难道也要被“连坐”,一起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还是应该先明确一下《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谓“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指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判断美团网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定美团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入驻商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仍向该商家提供平台服务或对其提供帮助,那么美团网的行为是能够构成商标侵权的,反之,则很难断定其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侵权。其次,要判定美团网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美团网要先在线下与商家进行协商,确定团购内容,然后才能将该信息推送给消费者进而进行消费。如果认定美团网在团购过程中承担的是卖家的部分任务,那么,美团网就有可能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高沃知识产权认为美团网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客户数据的O2O平台,在跟商家确定合作关系时候也应当对商家“真假”有准确的核实,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消费者选择高品质的产品做出保障。而作为商家,预防商标侵权,首先要做到注册商标,最好在相近类别或者全类注册,连同同近似商标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全面布局,预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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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