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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7/4/14 10:33:02

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较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原则不同:美国实行使用在先为原则;中国实行申请在先为原则
  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律的。美国法律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 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 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 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律: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 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 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 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 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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