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专利事业撑起法治“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8:5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专利条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激励、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对专利工作做出规范,诸多创设性条款走在全国地方立法前列。本报今日对此进行解读——
事权职能匹配 执法重心下移
——赋予县级专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专利申请近10万件、专利授权近5万件,跃居全国第6位和第7位。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2.7件,专利产业化比例居全国第1位,专利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位。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增长,专利公共服务和维权执法任务快速增加,按照事权职能匹配、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将专利保护和促进职能向县级政府延伸,赋予县级专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体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
——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
原文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中,并没有对设立专利奖作出规定。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形成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我省应当设立专利奖。
在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时,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提出,2014年5月,经国家批准,我省公布了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该奖不在保留之列。省委、省政府要求从严规范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省级表彰奖励项目,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因此不同意设专利奖。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慎重研究认为,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出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坚持从严把握的同时,可以设立、调整、变更表彰奖励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这些文件是目前国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依据。此后,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2014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我省公布了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鉴于《科技进步法》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十二五”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激励和表彰科技创新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更好发挥政府推动创新的作用,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无论是推动科技创新,还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利发明创造都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专利奖,是非常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同时,要实施好这一制度,可以要求省政府制定配套规定。
《条例》因此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培养职工创新意识
——职务发明可获转让费
原文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专利创造是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安徽省专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条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安徽省专利条例》在原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奖励和考核内容。 《条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为进一步强化国企责任,《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条例》还要求,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等技术创新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日前,和县三才体育用品公司生产车间,工人在生产三段式羽毛球。该羽毛球获得发明专利,2013年经中国体育总局专家组鉴定,一致认定三段式羽毛球为国际首创。 2014年底正式投产,因其耐打性强迅速获得业内认可,为川崎等多家羽毛球公司做代工,远销印尼、孟加拉等南亚国家,月销售100余万只羽毛球。 本报记者 徐昊 本报通讯员 常兴胜 摄
鼓励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原文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专利技术应当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商品化、产业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安徽省专利条例》在原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专利运用的条款。《条例》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根据《条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专利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活动,支持建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 《条例》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和转化实施平台,建立专利转移机制,促进专利开发运用;鼓励拥有相关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相互许可使用、互惠使用等形式开展专利合作;鼓励和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条例》还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
——明确电商假冒专利案件管辖分工
原文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16.39万亿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和影响。《安徽省专利条例》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特殊性,明确了电商假冒专利案件管辖分工。《条例》规定,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根据《条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假冒专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视听资料,抽样取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条例》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日。
防范潜在风险 避免盲目引进
——逐步建立专利审议制度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和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
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专利审议制度作出规定,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专利审议制度是了解科技发展态势、防范潜在风险、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由8个省直单位制定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知识产权审议作出了规定。
《条例》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和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
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公布违法举报方式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安徽省专利条例》设“管理和服务”一章,对政府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职责作出了要求。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查询,专利信息统计数据,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其他应当提供的专利公共信息服务。
《条例》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专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的专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还对会展中涉及专利的管理、对利用媒体宣传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管理、从事专利服务的资质以及相应行为规范、专利鉴定机构开展的活动等,作出了规定。
立法先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安徽省专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同时废止。这部涉及专利事业的新的地方法规,对立法体例、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我省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十几年来,我省专利事业快速发展,专利产业化比例居全国第1位,专利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10位。随着形势的发展、上位法的修改,施行了十多年的法规亟需再次修订。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如何充分发挥立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也为法规修订定下了“立法先行”的总基调。
历时近半年、三次审议、数易其稿,最终通过的《安徽省专利条例》不仅着眼于解决专利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有不少条款作出创设性规定,走在全国前列。按照事权职能匹配、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赋予县级专利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多次征求意见、反复深入研究,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特殊性,明确电商假冒专利案件管辖分工……无一不是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再过两个月,《安徽省专利条例》将正式施行。期待各责任主体部门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真正发挥法治“保护伞”的作用,激发起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10月26日,位于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安徽华云高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调试多旋翼新型无人机。该公司研发空中平台核心技术,获国家专利12项。在国内首创无人机智能降落伞技术,得到广泛运用。(中海知识产权提醒整理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