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标也有“大”讲究,一起聊聊商标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12/20 17:29:40
「本文来源:北京政法」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接连以商标侵权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商户们缴纳“会费”和“加盟费”,否则不能继续使用“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招牌,引发舆论热议。商标侵权的界限在哪儿?不同商标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呢?让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高邮市焕然水果店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6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89201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6年11月6日。被告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邮市焕然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十日内赔偿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
检察官释法
商标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在上述事件中,“逍遥镇”是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的,“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而“库尔勒香梨”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他们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只有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才能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以后,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另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也就是说,在“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事件中被诉的小吃店,在特定区域内使用“逍遥镇”和“潼关”的地名时,“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无权禁止其正当使用的。“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商户和协会之间需要是会员关系才交纳会费,店铺招牌将“逍遥镇”当作地名来使用,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就不能算作侵权。而“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个具有地域特征的产品,不是为了牟利,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重要模式。从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
库尔勒香梨商标于1996年注册,是我国第一件注册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4年12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根据“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库尔勒香梨协会所起诉的侵权商家大都是使用了与库尔勒香梨协会近似的商标,同时也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更不用说可以证明其产品来自库尔勒产区。
检察官提示
作为商户,要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切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有关协会在规范和服务产业发展时,要注意合理维权,依法依规处理商标纠纷。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并认清防伪标志以及相关的防伪标识,以免上当受骗。
摘抄:人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