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商户遭商标侵权起诉,商户“懵了”
发布时间:2021/11/25 8:52:41
近日,河南沁阳县一些商户收到了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其原因是销售同一种花花牛饮料而被起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也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实践中,仍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
商标侵权后果很严重,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之外,严重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在商品中使用他人品牌名称或衍生词,品牌logo或相似logo,或进行遮挡、涂抹行为或明示暗示他人品牌或使用外形类似知名商品的工程设计图且文字含有模仿品牌衍生词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题、属性、描述、商品组名等商品文本信息中或店铺名称、店铺banner、滚动页等店铺装潢图片)。
商标侵权的7种方式
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只要商品生产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与商标注册人销售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都属于商标侵权。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该条款是对第一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补充,将“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延伸至“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此类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不过,如果商品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该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专门伪造、仿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知对方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为其提供便利的行为,比如:销售商知假售假。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他损害包括: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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