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河北就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出台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2 16:25:31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彦铭)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若干规定(试行)》,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多元化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
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等8地作为全国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第一批试点。试点期限自2020年初至2021年底。
试点期间,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由司法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向全国推广。为规范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的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提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请求,一律受理并登记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且被请求人放弃答辩或承认事实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时实行先行调解制度。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阶段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阶段有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将其书面记载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加大对大型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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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