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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技成果保护|“腾达”案明确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8/31 16:32:02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7日讯 8月27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召开山东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二十周年新闻发布会,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发布典型案例选。

刘晓华在会上介绍,自2001年山东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以来,截止到2020年,山东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8825件,审结96313件,收结案数居全国前列,受理案件类型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山东法院坚持精品意识,勇于审时度势,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产生了一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其中,4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15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36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就有加强科技成果保护,激励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显现了了山东法院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技术革新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

济南中院审理的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判决腾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指出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再现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省法院审理的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诉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判断,指出不能仅以行为主体的单位性质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而应结合行为性质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作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在胡小泉、朱江蓉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省法院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实施人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涉必要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我国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指出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能免除停止侵权责任。该案充分保护了我省药品发明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从源头上加大了对医药专利权的保护。

闪电新闻记者 马锐 冯诗惠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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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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