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掴足”臭豆腐商标败诉始末
发布时间:2021/5/25 17:52:07
5月19日上午,“掴足”臭豆腐济南宽厚里店前排着长龙,招牌上写着“掴足”两个红字。近日,该商标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为无效。
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足豆腐餐饮)负责人任平表示,“很遗憾我们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但‘掴足’臭豆腐将会以另一种形式陪伴着食客。”
◎文/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孙倩 实习生 郑晓彤
“掴足”臭豆腐店铺前有很多顾客
“掴足”商标无效
五月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申请注册的“掴足”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宣判为无效。历时三年的商标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国足豆腐餐饮的负责人任平说:“败诉在我意料之中,这几年连续打官司搞得身心疲惫。”
颇具争议的商标“掴足”臭豆腐,隶属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包含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非专控农副产品、食品、火锅底料的生产等。2013年2月14日,该公司核准注册“掴足”商标,其专用期限为十年。
“其实这不是我们第一次打官司了,今天的二审宣告了这件事的结束。”任平叹息道。
早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定国足豆腐餐饮的第25411359号“掴足及图”商标中的“掴”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含暴力倾向,且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用作商标使用,易对公众产生消极、负面作用,故“掴足”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足豆腐餐饮不服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的有关裁定。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国足豆腐餐饮的诉讼请求,认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的有关裁定。
记者了解到,从2019年到2021年,三年中,国足豆腐餐饮以原告、第三人身份多次提起诉讼。但无论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认定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掴足”,存在问题:一方面,“掴”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掴”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经艺术化处理,不明显,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国”字部分,商标读音亦同“国足”。
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将“掴足”商标主要使用在臭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
希望关注美食本身
“十年前可能确实有调侃的意味。”任平提到,“那时候也没想那么多,大家喜欢也就直接打出了‘国足’的招牌,沿用了下来。”任平说道,目前“掴足”臭豆腐在全国有近千家直营和加盟店。
“其实说真的,大家可能有些过度关注这个商标,我们本身是做美食的。”任平说,他们本意并没有贬损,“‘掴足’这个商标除了传承了之前的店铺谐音,也有自己的新寓意。”任平介绍,从商标框选玉玺框,到商标提手旁下的金鱼标,都承载了他们对于店铺和臭豆腐这种地方名吃的美好意愿。
任平说,“我们认同留住食客的是我们的产品本身,而非一个有争议的招牌。”
在济南,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食客,不少人表示喜欢吃他家臭豆腐,与商标无关,而是“因为够味够好吃,符合心中对臭豆腐的喜爱,平时也确实没关注到商标,更没怎么注意到牌子。”但也有外地顾客表示,“我算是慕名而来,这也算是一家网红店,听说晚上经常要排队,我们这次来只为了单纯地打卡。”
关于商标是否有调侃的意味,有些顾客认为,“确实不可取,仔细一想好像不大合适,但只要不影响美食口味,就是最好的。”
已申请新商标
“败诉之前,我就申请了新的商标‘任字坊’。”任平向记者表示了他对审判结果的理解,“我也乐于看到国家注重商标保护。”
任平表示,商标被判无效后,可能会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毕竟很多人都还是有一定的品牌意识的,但长远来看问题不大,“虽然对‘掴足’留有不舍,但是在当下模仿产品、仿制商标、侵权成本低的现象下,国家更加注重商标保护,我们也是受益其中的。”
在专利期限结束前,任平打算将新商标与旧商标合二为一,以任字坊为新品牌,以“掴足”臭豆腐为一个旧品名,“让老食客不至于找不到我们,也让我们的新商标留存一个缓冲期。”任平说,新商标正在印制当中,预计在半个月内,自己的各大门店就会上架新的品牌商标。
济南一家“掴足”臭豆腐店铺营业员告诉记者,他们早就听说了这件事,关于法院的判决也略有耳闻,“目前,我们没有感受到对营业额的影响,也基本没有食客问我们商标问题。”
“擦边球”“内涵梗”不可取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特别强调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
记者了解到,《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质地产生误认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掴足”商标被判无效也并非个案。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后,搜集到了多个与“掴足”商标同样被判无效的相似案例,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国家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如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等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记者了解到,日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法院公布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典型案例。近三年来,受理的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200件、508件、374件,而最终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驳回率近八成。其中法院公布的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典型案例中,商标名为“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老手艺”“粤港澳”等此类利用擦边球、内涵梗方式,刻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引导嫌疑的商标均被驳回。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中明文规定。
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摘抄:人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