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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却不用赔偿?小零食里也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0/6/11 12:05:10

“酒鬼”花生作为一种风味小吃,可做下酒菜也可做小零食,相信你我都不陌生,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们买到的吃到的究竟是不是“酒鬼”花生呢?

就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一家超市里,“酒鬼”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百世兴公司买到了印有“酒惠”字样,而字体形式却排列得像“酒鬼”的花生两袋,仔细一看,制造商是海宁一食品厂。百世兴公司于是以该商品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江泾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江泾某超市抗辩称其为正规进货,并且提供了发票,同时表明自己确实无从分辨。最终,秀洲法院依法判决王江泾某超市停止侵害百世兴公司商标权,驳回百世兴公司要求王江泾某超市赔偿损失的诉请。

为什么构成了侵权却不用赔偿呢?

法官说法:该案中,虽然海宁某食品厂申请注册了“酒惠”商标,但在使用该商标时,未规范使用,改变了字形、字体及排列,致使“酒惠”标识从文字构图上看与“酒鬼”文字近似,同时该标识突出放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设计不侵犯任何在先权利,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其中部分文字或者图形侵害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时,其中的文字或者图形仍旧构成侵权。

而王江泾某超市不用赔偿损失的原因在于,其能够提供进货单及供货单位的具体信息,以认定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商品亦具有正规商品的外观且价格不高,故难以判断被告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不能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商标权、专利权等名词,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大家族的一份子。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我们平常穿的衣服、吃的零食等都隐藏着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细节,可以说知识产权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购物时仔细辨别;作为超市,在进货时保留相应的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浙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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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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