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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裁定新氧商标归绿色时光公司所有 侵权者下架APP

发布时间:2017/12/19 11:22:47

赵秉志,北京绿色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时光)的经营者,本公司合法拥有“新氧”第9类、第45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12月5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公司)通过知名网络媒体发布了一份《新氧微整形APP针对第9类商标问题的正式回应》,在声明中,新氧公司宣称“新氧”第9类软件类商标遭到了绿色时光的“恶意抢注”。
我代表绿色时光无法接受这样的指责,但我没有能力与财力通过媒体发布类似的声明,只能通过注册本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写出全部真相。
本人经商多年,绿色时光是我与朋友为发展业务于2016年开设的公司。由于广告语一直是“清新空气,爱的供氧”,所以在公司创立时,我们就联系了当时已合法持有“新氧”第9类、第45类商标的北京臻至互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至互动),达成了转让协议,最终于2017年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许可,正式拥有了对以上2类商标的所有权。
在转让商标期间,我得知新氧公司已在2016年6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当时还属于臻至互动的“新氧”商标无效,但经我方律师评估风险较低,故继续达成了转让。
果然,2017年5月,商评委正式下发裁定书,驳回新氧公司的申请,认定绿色时光有权继续持有从臻至互动受让的“新氧”商标。
简单地说,我们赢了。
2017年10月,我方的“新氧-清新空气爱的供氧APP”在苹果Apple Store顺利上架,开始正面遭遇这个同样使用“新氧”作为APP名称的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APP重名争议的问题,苹果商店一直是以看哪方拥有该名称第9类软件类商标作为仲裁标准。我们严格按照苹果商店的官方流程,在2017年10月24日、11月17日分别对新氧公司的3个APP:新氧-美容微整形APP(Apple Id:688137161)、新氧青春版-年青人美容微整形与特卖社区(AppleId:1229054315)、新氧微整形-美容美肤微整与特卖社区(AppleId:1234842691)提交了下架申请,及我方对“新氧”第9类商标拥有权的证明文件。
苹果商店经仲裁后,已对新氧主包新氧-美容微整形APP(Apple Id:688137161)于11月29日执行了下架处理,另外2个剩余的APP,因我们的申请提交较晚,尚在仲裁过程中。
绿色时光与新氧公司,行业不同,规模有别,但公司不论大小,都应该遵纪守法。绿色时光从受让“新氧”商标到使用、上架APP、提起下架申请,每一步都严格遵守国家与苹果市场的各项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违法的行为,新氧公司在声明中频频提及的“恶意”,我只能将之视为一种无能且无力者情急之下的中伤。
为了应对接下来可能的法律纠纷,本公司已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根据律师意见,对于新氧声明中的一些说法,我正式代表绿色时光做出以下书面回应:
新氧公司声明:新氧公司享有“新氧”的字号权,且已向商标局提出绿色时光“新氧”商标无效的申请,故其在APP上使用“新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绿色时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新氧公司虽然享有“新氧”的字号权,但字号不是商标,字号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名称,主要用于区分市场上不同的企业主体,字号对应的是公司;而商标是以对外展示和宣传为目的,主要区分市场上不同的服务\商品,商标对应的是服务\商品。新氧公司将字号“新氧”作为其APP的名字进行推广,已突破了字号权的行使范围,是将“新氧”作为商标使用,属于涉嫌商标侵权行为。
商评委已经明确裁定,“新氧”第9类商标归绿色时光所有。新氧公司此次再一次提出无效申请,按常规情况将被视为恶意申请,绿色时光对于再一次仲裁胜利有充分的信心。
新氧公司声明:新氧公司享有“新氧”多个商标所有权,未获得9类、45类商标所有权这一事实,并不属于商标使用情况的重大不利风险。
绿色时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新氧公司声明拥有的8类商标中,即便是其拥有的第38类和第42类,核准使用范围也只是:第38类为电话通讯、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第42类为网站设计咨询、技术研究等。而绿色时光拥有的第9类商标核准使用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含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
APP作为新兴事物,商标局已于2016年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9类0901类目中正式新增“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C090142)”,该新增类别直指手机软件(APP),而绿色时光正是合法拥有“新氧”第9类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新氧公司作为一个线上平台,其主要的开展业务的场所为“新氧APP”,其在手机软件(APP)上使用“新氧”商标,明显不属于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范围。
最直接的佐证就是,作为移动互联网最大的下载平台,行业标准制定者之一,苹果公司一直都是以争议双方谁拥有第9类商标作为仲裁标准,并在本次关于“新氧”的仲裁中以实际的下架行动进行了证明。
以上就是我在律师的建议下,用尽可能准确的文字阐述的事实。我认为如果是一家成熟的公司遇到这种情况,正常的举动应该是承认问题、检讨不足,同时与我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直接发出一篇声明,把恶名甩向我们,把自己的问题全部撇清。
既然如此,可以啊,新氧公司的CEO金星先生,不是孬种的话,就上法院刚正面吧,发个只能骗法盲的声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氧”是我的,谁也抢不走,除非从我的尸体上跨过去。
绿色时光做的是小生意,和融资上市无缘,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发声的权利,我们更不能接受在遵纪守法做事的同时,却要无辜背上“恶意”的骂名。
我在此恳请更多有正义感的朋友能帮忙转发本文,让新氧公司的老板、股东、投资人们知道,就算我只是一个卖花匠,也同样是一名懂法律、吓不垮的中国公民。
如果有媒体朋友对于本次事件感兴趣,希望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添加微信:wwwLils,沟通更多。
同时也欢迎关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绿色时光网络,我将会不定期更新后续进展。
本人与绿色时光公司愿为以上所有图片证据及文字表述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希望新氧公司能够正视问题,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绿色时光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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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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