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认清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7/8/21 10:49:45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识, 而商标权是一种标识权, 即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权利。 一些模糊法律界限的澄清和疑难商标争议的裁判, 往往需要追溯商标及商标权的本质和属性, 需要考量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 对于商标法一些规定的理解适用, 乃至针对某些特殊案件作出的创意性裁判,无不与诉诸商标及商标权本身的性质有关。
例如,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究竟如何定性, 涉及如何认识商标的本质问题。 在中国加工的产品上贴上在出口目的国注册的商标, 且全部出口到目的国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 其在中国境内在产品上附加商标标志行为, 是否属于使用注册商标, 实践中认识不一, 也有不同的裁判。 代表性观点有两种: 一种是只要在商品上附加商标标志, 就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如果与他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就可以认定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 这样的商标标识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即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该商标标识所用于的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 该商标标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 在中国境内不能视为商标, 因而附加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
后一种观点是从商标的本质角度进行认识的, 越来越多得到裁判的承认。 诸如, 在鳄鱼恤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鳄鱼恤公司) 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瑞田公司)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 “ 商标法的商标使用, 应当是为了实现商标功能的使用。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 只有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商标的识别功能才得以发挥; 商品不进入流通领域, 商标只不过是一种装饰, 无所谓识别问题。 因此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应当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使用行为。” 未进入流通的产品毕竟不是商品, 在涉外定牌加工产品上附加的商标标识毕竟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 因而在中国境内不认定其为商标,实际上仅仅是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 这种认定符合商标权地域性的法理。
除此之外, 如此认定涉外定牌加工中附加境外注册商标的属性, 还涉及相关产业政策, 需要进行政策上的考虑 , 但政策考量毕竟最终需要立足到法律法理依据上。 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的标识性就是涉外定牌加工中的认定附加境外注册商标标志属性的法理依据, 尤其是在裁判中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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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新闻网